各區(開發區)建設局,市市政工程質量監督站:
現將《武漢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及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武漢市城鄉建設局
2023年10月20日
武漢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
及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范質量監督行為,落實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下稱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單位(包括監測單位,下同)質量責任,根據《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下稱市政工程)的質量監督及竣工驗收備案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政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城市道路包括地面道路、橋梁和隧道等,分為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支路和背街小巷及其排水管道、綜合管廊等附屬設施。城市軌道交通包括地鐵、輕軌、有軌電車、自動導向軌道系統等。
本辦法所稱質量監督,是指建設主管部門及其所屬市政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工程實體質量以及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單位的質量行為實施監督。
第四條? 市城鄉建設局負責全市市政工程質量監督及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其所屬市市政工程質量監督站(市軌道交通工程質量監督站)具體負責全市軌道交通工程和中心城區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工程質量監督及竣工驗收備案管理。
中心城區建設主管部門及其所屬市政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各自行政區域內城市次干道、支路和背街小巷等市政工程質量監督及竣工驗收備案管理。
新城區(開發區、功能區)建設主管部門及其所屬市政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各自行政區域內城市道路工程質量監督及竣工驗收備案管理。
第二章 質量監督內容及程序
第五條? 市政工程質量監督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抽查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二)抽查涉及工程主體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實體質量;
(三)抽查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單位的質量行為;
(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質量;
(五)對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等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驗收以及單位工程驗收(軌道交通工程包括項目工程驗收、竣工驗收)進行監督;
(六)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據有關規定開展行政執法工作;
(八)定期分析與報告本地區市政工程質量狀況。
第六條? 質量監督機構采取抽查方式實施市政工程質量監督,應當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受理建設單位辦理質量監督手續;
(二)制訂《工程質量監督計劃告知書》;
(三)組織工程質量責任主體進行監督交底;
(四)對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及質量檢測單位的質量行為和工程實體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和抽查、抽測;
(五)對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等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驗收和主要功能性試驗情況進行監督抽查;
(六)開展單位工程驗收(軌道交通工程包括項目工程驗收、竣工驗收)監督工作;
(七)形成《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八)建立工程質量監督檔案。
第三章 質量監督組織與實施
第七條? 質量監督手續與施工許可手續合并辦理,辦結后由施工許可辦理部門傳遞至質量監督機構。對于符合有關要求申請提前辦理質量監督手續的,建設單位應填寫《市政工程質量監督注冊登記表》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意見;
(二)施工和監理單位中標通知書及合同;
(三)工程質量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的“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法人授權委托書”。
質量監督機構應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查驗工作,符合要求的,簽發《市政工程質量監督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不予辦理的理由與要求。
第八條? 質量監督機構應在《市政工程質量監督通知書》簽發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確定監督小組及監督負責人,以監督小組形式開展監督工作。
第九條? 質量監督機構應在《市政工程質量監督通知書》簽發之日起6個工作日內,依據有關法規、強制性標準和施工圖設計文件,結合工程質量風險程度和工程質量責任主體質量信用狀況等情況,制定《工程質量監督計劃告知書》,對受監項目實施差別化監督?!豆こ藤|量監督計劃告知書》須明確監督內容、方式與要求以及監理單位須通知質量監督機構到場的監督抽查節點。
第十條? 質量監督機構原則上應在《市政工程質量監督通知書》簽發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召開由工程質量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參加的質量監督交底會,并送達《工程質量監督計劃告知書》。
第十一條? 質量監督機構應適時對受監項目進行首次質量監督抽查,填寫《首次質量監督抽查記錄》。首次質量監督抽查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建設單位辦理質量監督手續填報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
(二)工程質量責任主體的資質與人員資格以及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到崗情況;
(三)施工、監理單位質量管理體系建立情況;
(四)圖紙會審、設計交底情況;
(五)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監理規劃及監理實施細則審批情況。
第十二條? 施工過程中,質量監督機構應按照《工程質量監督計劃告知書》對受監項目開展監督抽查,并及時掌握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到崗履職情況。工程施工至監督抽查節點時,監理單位應提前通知質量監督機構,質量監督機構應按照約定時間到場進行監督抽查。每次監督抽查之后,應及時填寫《日常監督抽查記錄》。
第十三條? 質量監督機構應依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規定》《武漢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驗收及備案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對受監項目驗收工作實施監督。
對符合省、市有關規定且滿足有關技術標準要求,需進行單位工程質量驗收或分階段工程質量驗收的,建設單位可參照單位工程竣工驗收程序組織質量驗收工作,質量監督機構應對質量驗收工作實施監督。
工程質量責任主體的項目負責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參加驗收工作,或者未按要求辦理變更手續的,質量監督機構應責令建設單位改正。
第十四條? 質量監督機構應在收到單位工程(標段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形成《工程質量監督報告》;收到軌道交通項目工程驗收報告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形成《項目工程驗收監督報告》;收到軌道交通線路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形成線路工程《竣工驗收監督報告》。
第四章 質量監督措施
第十五條? 質量監督機構在質量監督抽查中,可對工程質量責任主體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對重要的質量監督告知事項,下達《質量監督意見書》;
(二)對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設計要求或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下達《質量整改通知單》;
(三)對質量責任主體未落實《質量整改通知單》整改要求的,下達《責令局部暫停施工通知單》;
(四)對嚴重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設計要求或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或者存在涉及結構安全的重大質量問題的,下達《責令局部暫停施工通知單》。情節嚴重的,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六條? 受監項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質量監督機構向建設單位簽發中止質量監督文書:
(一)除不可抗力外,因故停止施工超過30天,建設單位未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辦理中止質量監督手續,經質量監督機構責令限期辦理后逾期仍未申請辦理的,簽發《關于停建工程暫停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書》;
(二)已完成單位工程質量驗收手續但暫不具備竣工驗收備案條件的,或已完成分階段工程質量驗收手續但暫不進行后續建設的,簽發《中止質量監督通知書》。
下達中止質量監督文書后,質量監督機構對受監項目不實施質量監督,不承擔質量監督責任。
建設單位申請復工續建的,質量監督機構應向建設單位簽發《關于停建工程復工續建有關管理要求的通知書》;經檢查符合有關規定的,對受監項目恢復質量監督。
第十七條? 對于受監項目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質量監督機構應下達《關于工程未經竣工驗收即投入使用的告知書》,責令建設單位改正;不按要求整改的,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五章 質量監督檔案
第十八條? 質量監督機構應建立工程質量監督檔案管理制度,及時、完整、準確地收集工程質量監督的有關文件資料,做好檔案審核登記、備案審查、檔案整理、系統錄入及檔案入庫等工作。
第十九條? 質量監督機構在受監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整理完善質量監督檔案并歸檔,質量監督檔案保存時間與工程檔案存檔期限一致。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質量監督檔案封頁。封頁應標明工程名稱,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名稱,開竣工日期及檔案編號等;
(二)檔案目錄;
(三)質量監督注冊登記資料。包括《市政工程質量監督注冊登記表》《市政工程質量監督通知書》等;
(四)《工程質量監督計劃告知書》及《質量監督交底記錄》;
(五)質量監督抽查資料。包括《首次質量監督抽查記錄》《日常監督抽查記錄》《質量監督意見書》《質量整改通知單》《責令局部暫停施工通知單》以及抽查發現的質量問題和質量事故處理資料等;
(六)不合格檢測信息及閉合資料、監督抽測及竣工測量資料等;
(七)驗收監督資料。包括驗收監督通知書及驗收方案、工程質量責任主體驗收文件、驗收小組意見、會議簽到、會議紀要、《驗收監督記錄》等;
(八)《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九)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條? 質量監督機構應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制度,加強信息管理系統硬件和軟件建設,及時對質量監督管理信息進行統計分析,定期報告工程質量狀況,逐步建立工程質量信譽檔案。
第六章 竣工驗收備案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在受監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申請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并提交以下備案資料:
(一)《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四)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
(五)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條件核實證明;
(六)消防驗收意見或消防驗收備案有關憑證;
(七)工程竣工檔案驗收意見書;
(八)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九)其他必備的文件資料。
當受監項目采取聯合驗收方式時,聯合驗收完成出具聯合驗收合格意見書即視為完成竣工驗收備案,無需再單獨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第二十二條? 備案機構應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武漢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驗收及備案管理辦法》和省、市有關規定,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二十三條? 備案機構應在收到備案文件資料及《工程質量監督報告》2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查驗及備案工作。文件資料齊全的,在竣工驗收備案表上簽署文件收訖,加蓋竣工驗收備案專用章;文件資料不齊全的,簽發《補正備案文件材料通知單》,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與要求。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建設主管部門及其所屬市政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加強工程質量信訪投訴管理,依據《信訪工作條例》等有關規定,及時處置涉及市政工程質量問題的信訪投訴。
第二十五條? 質量監督機構工作人員不按本辦法實施工程質量監督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質量監督機構和監督人員不承擔責任:
(一)工程項目未辦理質量監督手續的;
(二)對發現的工程質量違法違規行為或質量隱患問題已經依法查處,工程質量責任主體拒不整改引發質量事故或致使原有質量事故進一步擴大的;
(三)在受監項目施工期間現行法規標準尚無規定或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弄虛作假、隱瞞或逃避監管,致使無法作出正確質量監督行為的;
(四)在受監項目施工期間已按規范標準規定進行檢測、驗證、驗收,但事后發現因當時規范標準規定之外的指標、參數等異常而造成質量事故的;
(五)質量監督機構及人員已履行了本辦法所規定的監督職責,對在受監項目中止質量監督期間,工程質量責任主體擅自施工作業產生質量問題、引發質量事故的;
(六)因人力不可抗拒或其他不可預見的自然因素導致的質量事故。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搶險救災等應急工程和臨時性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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